压力管道元件(元件组合装置)制造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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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2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条件

E2.2.5 元件组合装置专项条件

E2.1基本条件

E2.1.1 人 员

E2.1.1.1质量保证工程师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质量保证工程师。A 级许可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B 级许可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

称和相关工作经历。

E2.1.1.2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配备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对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

E2.1.1.3无损检测人员

自行进行的无损检测项目,制造单位必须配备相应检测项目的无损检测Ⅱ级人员各不少于 2 人,专项条件有规定的按照专项条件要求。

E2.1.1.4焊工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工。

E2.1.1.5 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检验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验人员。

E2.1.2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与制造相适应的厂房,生产环境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

(2)具有专用材料与零部件保管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及货架,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分批摆放,满足材料防护要求;

(3)焊接材料的保管场地满足焊接材料存放的温度、湿度要求;

(4)成品存放场地满足成品防护要求;耐压试验场地有安全防护措施;

(5)产品涉及射线检测的,具有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检测场地。

E2.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下料设备、机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起重设备等。

根据产品制造需要,配置相应的工艺装备,如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耐压试验工装等。

E2.1.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检验的需要,配置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与装置,包括理化检验仪器、无损检测仪器、耐压试验装置、测温仪、几何尺寸检测仪器等。

(2)计量器具的品种、数量、精度等应当与产品要求的检验项目的需要相适应,并且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E2.1.5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连续生产流水线除外)、理化检验、热处理和材料预处理可以外委。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其人员、检测仪器与设备能力必须满足相应专项条件中对

应的要求。

E2.1.6 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

E2.1.6.1设计文件

(1)制造单位的许可产品应当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如产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产品说明书等。采用外来设计文件制造的,应当有对外来设计文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

标准的确认。

(2)许可产品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制造,标准中未提出设计文件要求的,可不要求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如属于非标产品,则应当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

E2.1.6.2 工艺文件

根据产品制造需要,制定相关工艺规程、编制工艺流转卡或者检验卡等工艺文件。

E2.1.7试制造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所申请的产品品种、级别试制造样品,试制造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能够体现并验证制造单位申请产品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试制造样品数量及其包括的关键

工序见表 E-1。

表E-1试制造样品数量及其关键工序

申请产品品种

数量

关键工序

元件组合装置

所申请产品

各一批

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耐压试验

E2.2.9元件组合装置(注 E-4)

本专项条件适用于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注 E-5)。

注 E-4:元件组合装置是指由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等压力管道元件组合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包括工厂化预制管段。

注 E-5:工厂化预制管段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组装后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不包括安装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管道预制。

E2.2.9.1 人 员

E2.2.9.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需要时)、无损检测、耐压试验、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的设计、工艺、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相关产品制造工作经历。

E2.2.9.1.2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

E2.2.9.1.3 无损检测人员

制造单位配备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Ⅱ级人员不少于 2 人。

E2.2.9.1.4理化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配备具有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分析能力的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

E2.2.9.1.5焊工

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 2 人。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 6 人。

E2.2.9.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动埋弧焊机至少 1 台、氩弧焊机或者 CO2 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2 台、弯管机至少 1 台、热处理炉至少 1 台、电加热器不少于 2 台(套)。

E2.2.9.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E2.2.9.3.1 理化检验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化学成分分析装置或者定量光谱分析仪,便携式硬度计不少于2 台。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材料试验机。

E2.2.9.3.2 无损检测仪器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射线检测仪器不少于 2 台、超声检测仪器不少于 2 台。

E2.2.9.3.3零部件及产品性能检测仪器

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阀门性能调试与检测仪器。

E2.2.9.4设计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产品设计部门,配备设计人员不少于 3 人。设计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相应设计能力,掌握所制造产品的标准技术要求、产品结构和强度安全性能要求,

能够进行强度校核等工作。

组合装置制造单位不具备设计能力时,可以委托有相应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E2.3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在许可周期内应当有持证级别产品的制造业绩,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监督检验。许可周期内无产品制造业绩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制造单位,许可周期内持证级别产品的每个品种(产品)的生产业绩不少于 5 批,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监督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