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级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条件

2

H2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

H2.1 桥式、门式起重机(A),流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H2.1.1人员

H2.1.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2.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2.1.1.3技术人员(注H-2)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 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注H-2:技术人员可以担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下同。

H2.1.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8 人,其中包括持有相应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外委的不要求)。

H2.1.1.5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8 人,指挥不少于2 人,司机不少于2 人,焊工不少于20 人

(注H-3),电工不少于5 人。

(1) 注H-3: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焊接时,焊工的数量可以减少50%,下同。

H2.1.1.6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H2.1.2工作场所

(1) 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5000m2;

(2) 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400㎡;

(3) 仓库面积不小于400㎡;

H2.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H2.1.3.1桥式、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 数控切割机,不小于10m×3m×30m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厚度);

(2) 相贯线切割机(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3) 压力机(压力不小于2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2000kN);

(4) 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0台;

(5) 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3台;

(6) 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设备(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外委的不要求);

(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Sa21/2级(外委的不要求);

(8)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4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具有焊接翻转架的,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6t);

(9)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30m×3m× 200mm( 总长× 宽度×厚度), 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30m× 3m×

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30m

×3m(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0)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10m× 3m× 200mm( 总长× 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10m× 3m× 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10m

×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1) 臂架组焊工装(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H2.1.3.2流动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 数控切割机,不小于10m×3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

(2) 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2000kN;

(3) 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0台;

(4) 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Sa21/2级(外委的不要求);

(5) 结构车间起重设备,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6t);

(6) 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装置(外委的不要求);

(7) 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底)架焊接工装。

H2.1.4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H1.2 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流动式起重机(A),具有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线测温仪;

(2) 门座式起重机(A),具有全站仪。

H2.1.5 研发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10人。

(注 H-4),机械和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注H-4:本条要求的设计人员与H2.1.1.3条要求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单独计算。

H2.2桥式、门式起重机(B),流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

H2.2.1人员

H2.2.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2.2.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焊接、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2.2.1.3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 人,其中具有工程

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2.2.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 人。

H2.2.1.5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5 人,指挥至少 1 人,司机至少 1 人,焊工不少于 10 人,电工不少于 3 人。

H2.2.1.6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H2.2.2 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15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2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100m2。H2.2.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H2.2.3.1桥式、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

(2)压力机(压力不小于 1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125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5台;

(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2台;

(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

(6)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2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当具有焊接翻转架时,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1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5t);

(7)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30m×2.5m× 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30m×2.5m×

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30m

×2.5m(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8)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10m× 2m× 200mm( 总长× 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10m× 2m× 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10m

×2m(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9)门座式起重机组焊工装。

H2.2.3.2流动式起重机(B)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 切割机;

(2) 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1250kN;

(3) 气体保护焊机至少1台;

(4) 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2台;

(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

(6)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

(7)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底)架焊接工装。

H2.2.4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H1.2 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桥式、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具有 X射线检测装置(外委的不要求);

(2)流动式起重机(B),具有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线测温仪。

H2.3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H2.3.1人员

H2.3.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2.3.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焊接、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2.3.1.3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 人,其中具有工程

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2.3.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 人。

H2.3.1.5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5 人,指挥至少1 人,司机至少1 人,焊工不少于10 人,电工不少于3 人。

H2.3.1.6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H2.3.2 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 3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3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200m2。

H2.3.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H2.3.3.1机械式停车设备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切割机;

(2)钻孔设备;

(3)折弯机;

(4)剪板机;

(5)带锯机;

(6)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台;

(7)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5t;

(8)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

(9)工装,包括纵梁、横梁、立柱焊接工装。

H2.3.3.2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1)仿形或者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00mm×30mm(切割直径×厚度);

(2)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台;

(3)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 Sa21/2级(外委的不要求);

(4)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t;

(5)标准节组焊工装以及满足生产需要的其他工装。

H2.3.3.3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

(2)压力机或者折弯机;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台;

(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2台;

(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

(6)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0t;

(7)结构件制作平台。

H2.3.4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 H1.2 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机械式停车设备,具有照度计;

(2)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具有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3)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具有X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